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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私人通訊行上班六個月~老闆沒幫我保勞健保~想請問

各位大家好~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想看看大家的意見~以下是事情經過小弟在今年五月的一間通訊行上班~做到今年10月底~剛好六個月在上班之前~跟老闆面試~老闆有說要幫我投保勞健保~也有6%退休金但是這段時間他卻一直拖延我勞健保~完全沒幫我投保

之後我有跟它提因為沒幫我保勞保

所以我收到了國民年金催繳~他幫我繳了三個月的國民年金之後~又沒消息了~這段時間我的健保是投保在市公所一個月659元健保費用他沒幫我付~6%退休金也沒有~因為勞保沒辦法事後投保~我才不跟它追究~想說有幫我繳國民年金的錢就好~不過重點來了~我離職當天他說要幫我負責繳我之後所收到的費用~(勞保三個月健保六個月)~後來我拿了繳費單給他~他卻說要問會計師~四天後他回覆我~說只幫我付擔勞保 健保的總費用8成~試問這樣你們覺得合理嗎?第一點:他如果有幫我保勞保~雇主是負擔6成

要繳的錢比國民年金多~我還 幫他省到錢而且我的權益還損失~因國民年金優惠沒勞保多~第二點:6%退休金算一算六個月也要六千多~我也沒跟它討第三點:我的健保是投保在市公所

也就是用個人名義投保

那為何支前老闆卻說只幫我付擔八成?? 合理嗎?? 他如果用公司名義幫我保健保~應該只幫我負擔六成就好~不過他並沒有幫我保健保~所以我覺得他應該要幫我付擔我健保的所有費用~以上~~打得有點密密麻麻的~因為我想聽聽各位網友的意見~讓我知道我怎樣跟老闆辯論~先謝謝各位看完以上的文章了~~
誠懇回答你...一.老闆有說要幫我投保勞健保

也有 6%退休金(勞退金)~~~這就屬已完成勞動契約(當然若有明文證明更好)

故雇主須依約替你投勞健保.二.應領薪資27500元

其投保薪資級數為27600元

其勞健保費各自應負擔金額如下.1.健保費:自負:377元

雇主應付:1455元*6=8730元2.勞保費:自負:414元

雇主應付:1449元*6=8694元3.勞退金6%:1656元*6=9936元故雇主應付勞健保費~8730 8694=17424元 (勞退金尚未列入)三.雇主未替你投勞健保

故你需負擔國健保費如下.1.國保:674元*6=4044元2.健保:659元*6=3954元合計:7998元四.所以公司健保費只負擔80%

個人覺得不合理而且公司已違法

公司就算全額負擔也已省很多了.1.雇主100%負擔~~~17424-7998 =可節省9426元

若在加上勞退金9936=19362元~~總節省金額.2.健保費3954元之80%為3163元

故3954-3163=791元

所以791元須由你負擔

這點絕不合情理

理應由雇主全額負擔

公司已賺很多了.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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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罰責):1.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為查對時

拒不出示

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

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4.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

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

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

不再裁處或執行。

第十條1.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

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2.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3.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

必要時

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4.前項規定之表冊

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建議你用這幾個條例和他談

或者直接舉發老闆。

只要是勞工都受勞動基準法和勞工保險法所保障

自己要會爭取自身的權益

該是你的就要爭取。


公司沒有滿5人以上是沒有強制投勞保

而健保雇主是以補助版大的方式沒什麼不妥

勞保給付比率:員工20%

雇主70%

政府10% 健保給付比率:員工30%

雇主60%

政府10%
倘若你現在沒有找到工作可到市公所辦理補助

健保跟國民年金都可~無需跟政府客氣...到昨日為止每人都負債19.7萬。

(找到工作一定要有勞健保機制保障自己權益) 祝 順心
每個人都很熱心~謝謝各位回應

我學到很多~但編號002的回答是比較符合我需求又比較白話聽得懂得~就投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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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2040041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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