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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

那裡可查出90年 台上字 第4054號

最高院和司法院只提供兩個月內的查詢而已

就是查不到哩

拜託善心人士詳細指點一下到哪兒找..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判解函釋字號﹞ 共4 筆 / 每頁10 筆 / 共1 頁 / 現在第1 頁 跳至 1 頁 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 95 年 台上 字第 4054 號 裁判案由: 因常業竊盜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原審判決後

中華民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

新法並非有利於上訴人

亦即仍應適用舊法。

原判決雖未及比較

但對判決不生影響

不得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裁判字號: 94 年 台上 字第 4054 號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簡稱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已明確揭櫫被告有聲請傳訊及詰問證人之權利

此項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

應不得遽依本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

其效力不受影響」而加以限制或剝奪

據為法院得不再依新法規定詰問證人(特別指當事人已有聲請詰問之情形)之正當理由。

從而證人倘經於新法施行前

已依舊法進行調查而尚未經詰問者

縱其調查證據程序之效力不受影響

惟被告於新法施行後之訴訟程序中

聲請詰問該證人

究亦屬法律保障被告詰問權利之正當行使

法院復非不得再依新法踐行詰問程序

就其先後依新舊法調查程序之結果審酌取捨。

裁判字號: 83 年 台上 字第 4054 號 裁判案由: 竊盜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竊取製式步槍之子彈時

尚在假釋中

自不合乎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

原判決認構成累犯

自有違誤。

裁判字號: 78 年 台上 字第 4054 號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依憲法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政黨

即係全國性之政治結社

以推荐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

因其目的與任務特殊

有分擔國家統治權職務之作用

其設立與組成

應依公法之規定

與依私法而設立之私法人不同

亦與公法上一般人民團體有異

民法上關於法人設立登記之規定

乃屬於私法人規定

對於依公法組成之政黨

應無所適用。

依據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之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規定

設立政黨者

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

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在該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政黨

應於該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辦理備案。

準此而論

足認以政治事業為目的之政黨

係採自由設立主義

其設立不須具備形式之要件

由其章程可以明認其設立團體之意思時

即取得法律上之人格

至備案則非設立之要素

其理甚明自訴人沈朝江、江連興自訴上訴人等觸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

依其所指

上訴人等直接侵害者係具有法人資格之民社黨之法益

應由該民社黨之代表人代表提起自訴

方為適法。

沈朝江、江連興僅係民社黨黨員

其利益縱亦受影響

究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僅係間接被害人

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共4 筆 / 每頁10 筆 / 共1 頁 / 現在第1 頁 跳至 1 頁 友善列印 司法院 資訊管理處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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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2220053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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