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4
企業捐贈國外(日本)要取何文件方可認費用抵稅?
企業捐贈國外(日本)要取何種文件方可認費用抵稅?請詳述
對日本企業或個人之捐贈
是需經那個單位核准? 對企業而言
捐贈日本企業或個人有無限額(上限)? 企業做為捐贈之原始憑證是否有規定格式之收據?或只要取得受領人之收據或證明即可? 如受領證明為日文
是否需經翻譯後公證?
捐贈給外國的個人、政府或慈善團體
無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
稅法皆不得認列扣除。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捐贈之對象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且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是納稅義務人或其扶養親屬列報之捐贈須符合上開規定
方可准其扣除。
國外之公益、慈善基金會未於國內依法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並未受我國主管機關之監督
因此
對國外基金會之捐贈
自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
你可透過捐贈我國政府機關再轉捐贈外國
可全數扣除;亦可透過捐贈於我國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再轉捐贈國外
有所得額10%之限額。
營利事業之捐贈
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
對各級政府之捐贈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
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及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10%)×10%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
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
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
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
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5.對合於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
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準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6.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
類推適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私立學校法第62條)
器官捐贈,捐贈物資,骨髓捐贈,捐贈扣繳申報,舊衣捐贈,臍帶血捐贈,捐贈抵稅,捐贈衣物,大體捐贈,捐贈限額捐贈,日本,所得稅,私立學校,國外,學校法人,企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基金會,政治獻金法
契稅|所得稅|扣除額|累進稅率|扣繳憑單|證券交易稅|補稅|牌照稅|房屋稅|節稅|娛樂稅|營業稅|印花稅|遺產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報稅|留抵稅額|關稅|燃料稅|二維條碼|土地增值稅|逃稅|免稅額|發票|網路報稅|逃漏稅|退稅|財產申報|地價稅|贈與稅|
4144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314039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