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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台灣銀行 匯款會錯帳戶

 此人自介竟然惡人先告狀?多次檢舉竟然無效!

同理可證!

以下內容也不屬於違規論了!

  那平虎將此人之內容po lo至發問也合理吧!

裡面他所謂的四個被告只有第四個平虎的鬥陣仔不知其由而已!

其他的我皆可替友解釋給大家知情!

(?)←這個是本人打的

其他都是他自介裡的!

修理知識+內非法之人.責無旁貸!

〕 〔我是老男人〕幫助他人正確的徹底解決問題.是我快樂的來源之一!

在解決問題的同時.不要製造新的問題及潛在的問題!

對的事.就要去做.而且是認真的.把事情都做到對!

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只有放任問題擴大惡化的問題!

各項知識分類.均必須多方詢問該項領域的專業人士!

歡迎善良網友.共同討論問題!

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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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內的4位被告:前言:我國是朝向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的目標邁進!

任何一個人.不管自認為是多麼高尚的動機.以過度的言論自   由侵害他人.侵犯法律時.就需立即勇於面對自己所做的錯誤.那所有的過錯都是可以被矯正的!

知識+是單純   知識交流討論的園地.不應遭受社會惡習所污染!

第1位:bi*ly=彭*強:〔前案省略!

緣由案判決文轉載部落格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7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聲議字第4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260號  第2位:在水*方=Dora的寶*窩=蔡*如:〔緣由案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291號  第3位:臺*平狗王子 =高*平狗王子=臺*平果運動網=我*被授業or解*啦=諾*言=big book王*子=櫻桃*王子=曾*榮:〔前案省略!

緣由案判決文轉載部落格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85號.重利.緣由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96年度訴字第156號.重利.緣由案  第4位:Jo*iss何*汶=游*龍:〔與李律師訴訟之相對人〕第1位:bi*ly=彭*強:    此人就是至函給吾友提醒他(見前題)此人會向人收取車資的人就是他:billy!

至於他們在法庭的輸贏吾友不知。

第2位:在水*方=Dora的寶*窩=蔡*如:〔緣由案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291號   此人就是前題吾友所說的∼被他告「妨礙名譽」反被檢察官起訴「詐欺」「侵占」之人!

此女生向吾友告知:她因被他騙錢又騙東騙西的才會在部落格po出此人的名字相關穩私!

故麻煩吾友幫她做證人。

而吾友也因同情之心(那個女生說的很口憐決定出面做證)因而得以爰刑二年或三年反此人被檢檢官起訴「詐欺」「侵占」等罪!

還好意思貼在自介?(此內容全是蔡小姐看到此人貼吾友之判解書於部落格裡之電話而得連絡到吾友的)如果是咱們早就羞羞羞了還po在這裡!

惡名當有名!

第3位:臺*平狗王子 =高*平狗王子=臺*平果運動網=我*被授業or解*啦=諾*言=big book王*子=櫻桃*王子=曾*榮此人就是吾友「台南平狗王子」!

請看此人心胸之狹小至:連好友平狗剛出道時(六年前)之綽號也都po lo出來!

可見此人多麼的不知xx!

(可看前題)此判決書是因為利益所無法得呈之得失心下將客戶之隱私po lo在部落格和自介→以被為他的被告!

真是厚到不行了!

  歡迎當事人如有不實之內情:給以反擊!

說到此人知識+上的大名更是吐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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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8220852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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