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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網友法務實務案件問題處理釋義:

甲:本人生氣了!

說清楚.講明白!

不容胡言亂語!


您好得知兩位的爭執

頗為嚴重....但根據我對人性的看法

當人的初始立場不會改變

再有多少證據證明他錯

他都還是不會改變。

所以

口水戰是沒用的....雙方若都已有定見

我的意見是無權插手與過問的。

我對法律知識也不熟

想來

應該是無法能提供什麼幫助給兩位...我倒不明白

一開始你們建立的是什麼關係?為什麼會彼此借貸或幫助

卻又起了糾紛?我自己的立場是認為

解鈴還需繫鈴人。

「利益」往往並非真正問題的癥結。

人爭執的

通常是為了「面子」

也就是尊嚴的問題。

覺得對方太得寸進尺

太過份!

等等的想法

根源可能是從自己所預設與期望

對方對自己應有的尊重程度而來。

但想想

尊嚴一定是用所謂「付出」這種方式來代表的嗎?很顯然

你們都為了對方付出的東西不公平不合理

感到氣憤。

真正的尊嚴是建立在彼此瞭解

彼此接受之上的東西。

如果你們繼續用這種互相告狀的方式

進行下去。

用法律等等一切來表示自己站在「理」字這一邊

覺得自己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得到伸張了。

然後廣結支持自己的群眾

來消除自己感到的孤軍奮戰與寂寞。

很抱歉

我可能有點冒昧的

跟你們兩位說

那都是暫時的幻象。

因為真正的尊重

你們並沒有從彼此身上得到。

只是用武力去壓倒對方罷了。

那既然是如此

又何必需要別人的意見呢?這之中

兩個人的問題在哪裡

如果不是自己清楚

而是別人清楚

那都沒有用。

所以我想問一問:「你們真正在吵的架

是什麼?」(這個問題其實不用回答我)那

過路人胡言亂語了一番

如果對狀況真的有所不知的地方

還請多多包涵。

只是一些人生經驗

讓在下感到

這樣吵下去

而且是用條文的方式針鋒相對

縱有法律結果出現

人生結果也不會是多麼好的.....希望兩位之後能更順心一點處理之後的問題.... 參考資料 自己
問題A:該案被告.因本案重利罪而遭依法沒入之被害人所簽發之本票!

視為本案犯罪扣案證物.其被告依法聲請發回扣案證物的法定依據為何?答新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

如果是

非法

取得的證物

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

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

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問題B:既為扣案犯罪證物.其本票無因效力之存在的關鍵點為何?答民法第四百九十條

而原告交付被告之本票

其性質為擔保承攬契約報酬之給付

原告既然未交付機台給被告

被告即無從完成該承攬契約約定之事項

但是承攬契約的成立卻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原告交付被告之本票

所擔保之權利並不因此而不存在

這就是

票據無因性

票據法規定
「現在一星期還靠我父親六百元當生活費」那個被告如此不堪

真是狼子野心。

這種人喪盡天良

人人得以誅之。

(純粹個人觀感

請勿對號入坐)
收數王!

你未經我同意貼出此判決書

虧你還為法律人士!

看看我另一問題

司法黃牛你當定了!


收數王

為什麼你不提供你的名字和住址呢?你怕不成我告你不成?還有:我深深感覺你這篇用00代替的判解書

已深深的在說我

我要求你馬上移除!

不然請提供名字和住址!

我會馬上告你司法黃牛!

以示誰正!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對市民緩助。

1) 香港有食物銀行2) 綜緩3) 律貼基本上

香港發生此事

大不了去向政府救助。

根本不用向老父取錢
取錢用來玩樂

真是.....。


2位的紛爭我無意介入但是既然已經提出訴訟似乎無必要如此做多想一下吧!


前兩天才拿三萬元給我父親做假牙

我會向他索取一星期六百元的生活費?多多

你老毛病又犯了!

別以為20出歲又女生就不能公開信件了
覺得很其怪吶!

是台灣朋友交不到了怎都交一些香港大陸仔呢?弟頭!


大頭貼好醜
像我的就有個性多了 哈哈哈哈網路上就是要嘴砲一下

李東柏法官李東柏,簡湘雲,天下大飯店,麥當勞.b火車站,問題,張益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李明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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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131235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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